1. 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巴西大部分大宗农产品及乳制品、食糖、酒醋饮料等农产品加工品的进口关税仍比较高,其中部分产品的关税水平超过35%。在巴西政府的推动下,南锥体将自2007年9月28日起实行的鞋类和成衣的共同对外关税(TEC)由20%上调至35%,纺织品关税由18%上调至26%。中国是巴西上述产品的重要来源地,该做法旨在限制中国纺织品、鞋类产品进入巴西市场乃至南锥体市场,对中国相关产品对南锥体成员出口产生了较大影响。
2. 进口限制
巴西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范围广,审批程序比较繁杂,涉及的部门或机构多,增加了出口商的负担。尽管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网站公布了需要申领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产品类别,但尚缺乏有关非自动进口许可要求和拒绝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的具体信息。此外,进口商常被以非正式和非官方的方式告知,进口许可证的发放还需满足最低进口价格要求。该最低进口价格系由巴西政府在经国内产业请求后,与国内产业协商确定,并由海关在边境实施。满足最低进口价格是获得进口许可证的前提条件和计算进口商品海关价格的基础。最低进口价格措施完全缺乏透明度,不仅没有实行该措施的法律基础,巴西也没有公布任何有关最低价格的具体数额的信息。巴西上述做法主要涉及以下税号的产品:8518.21(单喇叭音箱)、8518.22(多喇叭音箱)、8518.29(其他)、9003.11(塑料制眼镜架)、9003.19(其他材料制眼镜架)、9004.10(太阳镜)、9004.90(变色镜)、9603.29(其他,画笔、毛笔及化妆用的类似笔)。
3. 技术性贸易壁垒
巴西对玩具进口实施非常严格的检测要求,并且对国内外产品实施不同的认证程序。巴西要求进口玩具必须在巴西选定的五家国内实验室进行强制性抽样检测而不认可其他实验室的测试报告。此外,巴西允许国内玩具生产商用销售前批准来替代强制性抽样检测,但却不给予进口产品的生产商以同样待遇,而且对进口玩具的测试会导致产品在海关延误多达70天的时间。中方认为巴西应该取消对国内外产品的区分对待,并且认可符合国际标准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4.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2008年5月7日,巴西农畜食品供应部动植物卫生秘书处向WTO通报了关于酒精饮料特征和质量标准的技术法规草案。该标准中存在着众多与国际标准及通行做法不相一致的地方。首先,该标准草案根据化学成分对酒精饮料进行分类,而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分类依据是原料和生产工艺;第二,该标准将最小酒精浓度设定为35%,低于37%的国际标准,将最大酒精浓度设定为54%,与相关的国际标准并不一致;第三,该法规还对酒精饮料中所允许使用的香精品种做出了过多的限制;第四,该法规草案对每升酒精饮料中的糖分含量进行了限制,中方认为无论从品质上来说,还是从保护消费者的方面来说,该项限制的必要性有待确定。中方希望,巴西该技术法规应根据相关的国际标准和贸易惯例作出修正,避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阻碍。
5. 贸易救济措施
自1989年12月第一次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截至2008年底,巴西共对中国产品发起了41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涉及机电、五金、化工、轻工、纺织、食品等产品。
6. 政府采购
巴西第8666号法律《招标采购法》规定太过严格,执行法律中存在弊端,实践中难于执行。第8666号法令对除涉及信息和通讯产品之外的大多数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规范,规定必须对所有投标者提供无歧视待遇。但是,该法令的执行法规却允许考虑非价格因素,向某些国内产品提供优惠待遇,并且对可以享受政府资助的产品有当地含量的要求。巴西第1070号(1997年)法令规定了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该法令要求联邦机构和半官方机构根据一项复杂而不透明的价格技术要求为国产计算机产品提供优惠待遇。
此外,巴西政府、非盈利性医院等部门在采购过程往往倾向于购买本国产品。巴西对外资参与政府采购的限制使得外资服务提供商无法进入其能源和建筑行业。
7. 出口补贴
巴西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税收和财政鼓励措施,鼓励企业出口和使用国产原材料。为支持巴西公司的扩张经营,实现现代化经营战略,巴西经济和社会发展银行对企业购买或租用新机械设备提供优惠融资服务,以鼓励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和机械。巴西对农业实施补贴的主要方式是对家庭式农业生产提供生产贷款和延长还贷期限等优惠政策支持。
巴西的税收体系复杂,按行政区域划为联邦税、州税、市税三级,分别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市政府征收及管理,但以联邦税为主。对于本国没有生产的港口机械设备,可免征进口税。该鼓励措施有效期至2010年12月。
8. 关税管理制度
巴西关税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是1994年12月23日第1343号法令。巴西联邦税务总局是海关事务的主管部门,隶属于财政部,负责制定和执行海关政策、征收关税以及实施海关监管制度等。
对进口产品价值的确定主要分为以下五种:成交价、相同产品的成交价、相似产品的成交价、减去法所得价(用零售价减去关税和佣金后的价等和计算价),用生产成本、利润和其他费用计算得出的价。关税主要以到岸价格计算(CIF),有巴西货币支付。当海关对出口商申报的货物价值提出质疑时,出口商可在8天内提出新的报价。进口商可以在30天之内对出口商的新报价做出反应。巴西政府为了保护本国工业,杜绝低价倾销,在进口关税征收时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措施:设置最低限价或参考价,并据此征税,如进口价低于最低限价或参考价,海关将另计征差价税;对低报价或有反倾销行为的货物征收附加税。
9. 关税水平及其调整
根据WTO关税资料,2007年,巴西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为12.2%,农产品和非农产品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分别为10.3%、12.5%。
根据南方共同市场(简称南共市)委员会第CMC38/05号决议,南共市成员国每年可豁免100个税号(8位)项下的产品不受南共市对外关税的约束,并每六个月调整一次税号,至多可调整例外税号的20%,该决议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2008年2月,巴西将来自南共市外的小麦进口税降至零(进口配额200万吨),在实施7个月的免税措施后,巴西外贸委员会决定对来自南共市以外国家的小麦恢复征收10%的进口税。巴西还决定将来自南共市以外的化肥料生产原料磷酸和硫酸的进口关税由4%降至0,把来自南共市以外动物饲料添加剂磷酸二钙的进口关税由10%降至0,有效期至2009年2月。
2008年,巴西将部分通讯信息产品和资本货的税前进口从价税率调整为2%,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资料来自贸易壁垒网。